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路上,驾驶各类铁路机车、动车、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证分A、B、C、D、E、F六类。A类:驾驶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内燃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他类别车辆。驾驶证使用年限为6年。 持A、B、C三类驾驶证中任何一种,经专门培训及分类考试合格后,准予驾驶200km/h及以上旅客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高”字水印;准予驾驶万吨及以上重载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重”字水印;准予单独执乘操纵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单”字水印。 第四条 申请驾驶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确定的标准,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二)A、B、C类需要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中等专业以上学历,D、E、F类需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高速、重载列车及单独执乘的司机,需担任司机职务2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 (四)经铁道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 (五)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驾驶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由铁道部统一组织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实作考试合格,由铁道部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六条 驾驶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驾驶证记载内容: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驾驶证类别,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实行年鉴制度。每年由铁道部委托的机构对驾驶人员进行年鉴。凡没有加盖年度鉴定合格章或鉴定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其驾驶证。连续2年未进行年鉴或鉴定不合格者,吊销其驾驶证。 第八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具体考核办法按铁道部制定的执业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条 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在走上驾驶员岗位、从事该项工作之前,应按照聘用企业要求,完成岗前培训。 第十条 驾驶员的驾驶证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需向铁道部申请换发新证。经铁道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换发新的驾驶证。 第十一条 驾驶员执业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铁道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制定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执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火车司机也要考驾照 根据铁道部规定,凡具备机务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者,不论国铁或合资、地方铁路人员均可参加考试。铁路机车司机驾驶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铁道部授权单位(机车司机培训机构)组织的机车检查、机能试验和机车操纵技能考试。机车司机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被用人单位聘用,必须重新考试。 实行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后,铁道部对机车司机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每人每年度12分,对酒后驾驶、机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用失效驾驶证等其中任意一项的将一次性扣12分,并吊销机车驾驶证。同时对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也作了相应处罚规定。 火车司机驾照分类 考试由国家委托铁道部组建的铁路机车司机培训考试中心主办,下设各考试站协办,各考点承办。考试分理论与实作。理论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实作考试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标准组织进行。双科及格者由铁道部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驾驶证分A、B、C、D、E、F类。 A类:驾驶内燃机、电力机车及动车组; 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动车组; 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 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 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 F类:其它类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