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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师范幼师学校【学院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0-09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 本规定适用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三)  学校学籍管理科对全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学生处、教务处具有统筹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一) 按照四川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缴费入学手续。班主任应当全面收集本班学生信息(具体内容见学生信息上报数据模板说明)和电子照片,并通过学籍验证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后交至学籍管理中心,由学籍管理中心再次统一验证后,上传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进行学籍的注册。
  (二)  新学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到。如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办理缴费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此导致学籍信息不能及时上报,无法上学籍后果自负。
  (三) 每学期开学时,已注册新生因故请假未能如期入学,从开学之日算起,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按旷课论处,旷课超过72节课时,按自动退学处理;未达72节课者,班主任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并通知家长。
  (四)班主任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含学籍表、综合成绩、评语、操行评定)。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生德育考核表)。
  3.公共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相关信息、材料。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毕业生实习鉴定表
  学籍档案由学生处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五) 班主任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本班学生变动花名册(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及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上报给学校学籍管理中心,由学籍管理中心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按相关规定上报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六) 学生入学后,若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学籍管理中心有权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注册截止日期按当年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八)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九)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注册学籍。
   (十)学籍管理中心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十一)学籍档案由学生处专门管理,在每学期末将学生的个人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毕业离校时,归档长期保存。
   (十二)学生档案是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技等各方面反映的原始材料。材料要完整,做到实事求是。学生毕业时,学生档案须由接收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凭单位介绍信或接收函,到学生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密封及盖章,学生处做好备案。若接收单位要求学生携带档案时,务必密封并妥善保管,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等,确保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准确、真实。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一)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二)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一)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二)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中心应上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三)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转学、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成都机电工程学校转专业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可转入其它专业部一个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班主任不得私自为学生进行转班、转专业。
  2、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校内办理应填写《成都机电工程学校转学申请表》,按程序经学校各部门审批后,经学校同意盖章后,交至学校学籍管理科和学生处存档。学校与学校之间办理,应在学籍管理中心领取《成都市中职学生转学审批表》,按流程进行填写并同意盖章(注:县内转学程序依次为:转出学校—接收学校—教育局;县外转学程序依次为:接收学校—接收教育局—转出学校—转出教育局)。班主任不得擅自接受转入学生。
   (五)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学籍管理中心领取《成都机电工程学校休学申请表》,缴清休学期间所有学费,由各部门审核同意后,交由学籍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专业部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六)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学生处领取《成都机电工程学校退学申请表》,经各部门签字批准,办理退学手续,最后将退学申请表交至学籍管理科和学生处存档。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2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并未按时交清学费者。
   5、经区、镇级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6、自愿要求退学的,可准其退学。
   (七)每位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都必须履行离校前的手续。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应先到学生处领取《成都机电工程学校学生退学、休学、转学、审批表》,并按规定到相关处室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最后交至相关部门存档。学生离校前不得破坏公物,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学校一经发现有上述违纪行为的,无论是否已办妥离校手续,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己办妥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准在校留宿。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校作短暂居留的,须报学校批准。
   (八)复学。复学时应当在学籍管理中心领取《成都市中职学生复学审批表》,经学校和武侯区教育局签字盖章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若因病休学的,应当经当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治疗康复、符合体检要求,盖医院公章,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检查合格后批准复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取消入学资格。
   (九)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籍管理中心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1、学生上课、自习、早读、实训、实习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考勤情况列入个人操行评定和班集体考核评定内容。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2、考勤计算方法。正式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节计;下课铃未响擅离课堂者作早退处理,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节计。
  3、早读和晚修值班教师以及班长或副班长要每天共同负责登记学生上课、自习、早读、实习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出勤情况,每周五上午由班干部将全班考勤登记表,并向全班公布考勤结果。
  4、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必须有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本校医务室签发证明。事前不请假者,按照旷课处理。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准假后,学生应告知班长或副班长。
  5、无故旷课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学生处将视其情节轻重程度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参照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的规定执行,并补充如下:
  1.考勤范围。学生在企业期间,应按企业与学校达成的协议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在实习期间,凡是由企业安排的实习工作、组织的活动、就寝等,均实行考勤。
  2.考勤时间界定。实习期间,凡是由企业安排的实习工作、组织的活动,其开始时间视同上课时间。无故不参加企业安排的实习工作、组织的活动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小组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等请假,并说明理由,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一)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二)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三)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四)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生处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一)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经考核合格的学生,符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属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二)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
   (四)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修满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发由学校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学分者,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
   (五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领取毕业证手续:
   1、到一楼财务室核查费用完清情况;
   2、凭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费用完清单到院务办公室领取;
   3、代领毕业证手续:
   (1)由学生本人手写代领毕业证委托书;
   (2)凭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费用完清单到院务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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