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只有具备与学校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即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
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能够从事教师工作,具有教师资格的人是否能从事教师工作,还要受教师编制、学校师资需求、教师队伍学科结构、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只有被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后,才能享有法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教师义务。
■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学历。
4.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其中申请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须取得《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5.申请人应当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6.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结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关于申请认定的时间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领取有关表格。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是:
1.申请人报名,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表格。
2.申请人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申请人到有关部门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4.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5.非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6.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7.非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结论,公布认定结果。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年底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今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年两次。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学历。
4.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其中申请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须取得《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5.申请人应当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6.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结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