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学院分享组织开展平、战时铁路军事运输,除必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法》、《技规》等综合性法规及《行规》、《站细》、《段细》等各系统的业务法规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军交运输规章办法和本级制定的实施细则。主要的规章办法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事交通运输条例》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3.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4.铁道部、总后勤部颁发的《铁路军事交通运输工作正规化建设规定》。
5.铁道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它对于铁路军事运输的整个过程,如计划—装载—运行—卸载—事故处理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是铁路各级部门和各工种工作人员与各级军运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军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6.铁道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它对军运付费方法的区分,付费凭证和计费证明的填写与使用,凭证的结算,计费标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是军、路双方进行军运费结算、支付、管理的主要依据。
7.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铁道部联合颁发的《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它对军用危险货物的组织规划、营业限制、运输要求、车辆条件及编组隔离、挂运、中转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是组织军用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依据。
8.铁道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超限的特种装备装运办法》。
9.铁道部、公安部、国家科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委联合颁发的《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国防保密物资运输警卫工作规定》。它明确了科学尖端保密产品、国防保密物资运输警卫范围、等级、运输警卫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及组织领导、保密要求等事项。
10.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中国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成都铁路学校。
11.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铁道部联合颁布的《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
12.铁道部、总后勤部颁发的《铁路军运设施建设和维修管理办法》和《铁路军运设施设计规定》。
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结合具体情况,对规章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做出的补充规定,也是日常组织军事运输和处理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